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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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景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南阳市景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路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20)豫1302民初492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条; 二、变更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20)豫1302民初4924号民事判决第三条为:***对南阳市景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路分公司借款325,04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一审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180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176元,共计25356元,由南阳市景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市景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路分公司负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23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