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乌鲁木齐市海兴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沙依巴克区西山东街西山酒店支付原告乌鲁木齐市海兴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费76825.80元。 以上被告沙依巴克区西山东街西山酒店应付原告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7.25元,减半收取计868.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乌鲁木齐市海兴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47元,被告沙依巴克区西山东街西山酒店负担861.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6-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