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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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8)冀0502民初290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上诉人***各项费用52849元; 三、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上诉人***各项费用20425.52元; 四、驳回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346元,由上诉人***负担46元,由被上诉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负担15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8-05-08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