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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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省拓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用) (2021)豫0204执492号 王璐: 你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204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于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限你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五日内履行(2019)豫0204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二、缴纳本案执行费785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 账户名称: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账号:95×××24 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将视情况将对你(单位)采取强制措施,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罚款、拘留等其他措施。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联系人:王静联系电话:0371-23809613本院地址:开封市鼓楼区西坡北街17号邮编:475000 附录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