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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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0000元;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7296.5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5元,由原告承担754.4元,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承担1628元,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承担1422.6元。此款原告已垫付,二被告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的同时,分部加付1628元、1422.6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6-10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