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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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支付工程款31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12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总金额以不超出本金为限); 二、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恒润实验学校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应由被告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8476元、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合共203476元,由被告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恒润实验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