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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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21民初1797-2号 我院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判决的原告魏季林与被告张软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20)豫0721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书有笔误,现更正如下: 判决书第5页第十四行末尾漏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垫付另外伤者医疗费10000元”。 判决书第6页倒数第十七行“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原告的部分为:医疗费1338.28元,误工费1295.12元,护理费128.38元,住***。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应承担原告的部分为:剩余63470元(68341.78元-4871.78元=63470元)。”应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原告的部分为:误工费1295.12元,护理费128.38元,交通费40元,车损2000元,共计3463.5元。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应承担原告的部分为:剩余64878.28元(68341.78元-3463.5元=64878.28元)。”。 判决书第7页第一行“4871.78”应为“3463.5”。第四行“63470”应为“64878.28”。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常军 审判员李超 人民陪审员李伟敏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海金鹤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