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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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21民初1797-4号 我院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判决的原告魏季林与被告张软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20)豫0721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书有笔误,现更正如下: 判决书第6页倒数第六行“剩余64878.28元(68341.78元-3463.5元=64878.28元)。”应为“剩余64878.28元(68341.78元-3463.5元-1000元=63878.28元),扣除吕冬峰驾驶的豫A×××××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投保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交强险无责赔付医疗费限额1000元,由魏季林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主张。”。 判决书第7页第四行“64878.28元”应为“63878.28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常军 审判员李超 人民陪审员李伟敏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海金鹤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