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那曲地区尼玛县高原生态畜产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西藏自治区尼玛县人民法院(2020)藏0629民初63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那曲地区尼玛县高原生态畜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诉人***支付3,294,130元; 三、驳回***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那曲地区尼玛县高原生态畜产品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5,742.35元,由***负担6,154.96元,由那曲地区尼玛县高原生态畜产品有限公司负担29,587.3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742.35元,由***负担6,154.96元,由那曲地区尼玛县高原生态畜产品有限公司负担29,587.3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30 |
发布日期 | 2021-06-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