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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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润晖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与广东润晖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7日签订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本市白云区人和镇西成路×号之人和万事达广场5层27号房屋)无效;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东润晖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向***返还19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月20日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62.1元,由广东润晖工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其应当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17 |
发布日期 | 2020-0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