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州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000元;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734.91元,两项合计145734.91元。(被告***为原告***垫付的6408.39元,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州支公司给付原告***的赔偿款中转付给被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930元,减半收取计19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8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公司负担15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93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银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12-21
发布日期 2021-06-1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