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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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20年3月16日起计算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9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