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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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博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6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办法:从2020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5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15%计算)给原告***; 三、被告***支付律师费4500元给原告***。 本案受理费2021元,减半收取101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731元,原告***负担279.5元。 上述判决,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义务人未按照 4 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21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 |
裁判日期 | 2021-05-14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