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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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保险金200000元; 二、被告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2019年、2020年保险费合计1124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4元,由被告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