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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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15,064.00元,本息合计45,064.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5.4%计算至本金还清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