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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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广州建南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羽泊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海珠·合生生活天地商铺租赁合同》及《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16年10月12日解除。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涉案房屋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196号-101房B1-003铺、B1-012铺及社区020仓库(位于B107自行车库)腾空并交还给原告;被告搬迁时,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不得拆除房屋内的固定镶嵌物。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从2016年4月起至实际交还涉案房屋给原告之日止的租金和房屋占用费【具体标准详见本院查明部分的《海珠·合生生活天地商铺租赁合同》第五部分关于租金标准的约定】及从2017年1月起至实际交还涉案房屋给原告之日止的管理费(按每月48509元的标准计算)给原告。 四、原告在被告实际交还涉案房屋之日起15日内,赔偿装饰装修损失【按955403.24元÷截至2018年10月26日止的剩余租期的天数(即2018年10月27日至2027年2月28日的期间)×截至被告实际交还涉案房屋给原告之日止的剩余租期的天数(即被告实际交还涉案房屋给原告之次日至2027年2月28日的期间)×60%计算】给被告。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受理费163851元,由原告负担98311元,被告负担65540元。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本案反诉费40695元,由原告负担24417元,被告负担16278元。 本案工程造价咨询费12608元,由原告负担7565元,被告负担5043元。原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工程造价咨询费直接支付给被告。本案评估费883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8-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