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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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宁县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河县支行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敦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甘0982执713号 申请执行人郜儿童与被执行人张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的(2020)甘0982民特53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了所有案款,申请人已领取。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法律规定的内容和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甘0982民特537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6-01 |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