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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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支付***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及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5元,由原告***负担32元,被告***负担683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