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铁进出口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中铁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北京恒泰利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6日签订的《集装箱租赁合同》于2021年1月18日解除; 二、北京恒泰利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铁进出口有限公司租金2967489.20元; 三、北京恒泰利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铁进出口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967489.2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 四、***对本判决第二、三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中铁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7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北京恒泰利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01 |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