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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筋斗云(北京)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雇主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67497.28元、残疾赔偿金132502.72元,合计200000元; 二、筋斗云(北京)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赔偿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9000元、残辅器具费6000元、日用品125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2250元、残疾赔偿金41650.58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22949.3元)、财产损失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71525.58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1元,由***负担322元(已交纳),由筋斗云(北京)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260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