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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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新疆西域之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 新疆众信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众信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新疆西域之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支款项12250元; 二、被告新疆众信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新疆西域之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支付利息1531元(12250元×5‰/月×25个月,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2020年9月17日止),同时,被告应自2020年9月18日起,以1225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5‰(3.85%/年×1.5)的标准,继续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 上述款项合计后(截至2020年9月17日为13781元),由被告新疆众信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新疆西域之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付清,逾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53元(原告新疆西域之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新疆众信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邮寄送达费20元,公告送达费7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24 |
| 发布日期 | 2021-06-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