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4,128.4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利息5,769.3元(以计算至2019年12月12日,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8月19日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月利率2%为标准计息;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继续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631,240元,确认给付标的269,897.71元,占诉讼标的42.76%。案件受理费10,112.4元,减半收取5,056.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径自给付原告)2,162.03元,由原告负担2,894.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25
发布日期 2021-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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