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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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自2016年2月19日至2018年8月19日借款利息120,000元(200,000元×2%×30个月);

三、以实际欠款为计算依据,被告***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8月20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期间的借款利息;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被告***应付原告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690元,邮寄送达费20元,合计6,8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0
发布日期 202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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