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判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的十天内向原告支付占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173,588.8元;

二、驳回原告热比亚·艾合买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争议诉讼标的254,081.95元,实际给付标的173,588.8元,占诉讼标的68.3%。案件受理费5,111.23元(原告已预交)的68.3%,即3,491元由被告***、***负担,剩余1,620.23元由原告热比亚·艾合买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20
发布日期 202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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