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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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判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的十天内向原告支付占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173,588.8元; 二、驳回原告热比亚·艾合买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争议诉讼标的254,081.95元,实际给付标的173,588.8元,占诉讼标的68.3%。案件受理费5,111.23元(原告已预交)的68.3%,即3,491元由被告***、***负担,剩余1,620.23元由原告热比亚·艾合买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日期 | 2021-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