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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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省咸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20)宁0402民初60号民事判决; 二、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偿还借款260000元; 三、陕西省咸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陕西省咸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陕西省咸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陕西省咸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