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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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惠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华园信用社 宁夏康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阳光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石嘴山市惠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华园信用社借款799万元,支付利息及复利2430809.29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8月10日),合计10420809.29元;2020年8月1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的利息以799万元为本数按合同约定逾期罚息7.7187495‰(月利率)计算; 二、原告石嘴山市惠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华园信用社有权就被告石嘴山市八角楼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石房权证惠农区字第H201201835号的房产、石国用(2006)第20837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告宁夏康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石房权证大武口区字第××号的房产、石国用(2011)笫××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优先受偿; 三、被告石嘴山市阳光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石嘴山市阳光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义务方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87619元,公告费400元,共计88019元,由被告***、***、石嘴山市八角楼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康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嘴山市阳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83638元,由原告石嘴山市惠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华园信用社负担43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