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再审行政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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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行政许可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5)石行初字第17号行政裁定; 二、确认原审被告平罗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石嘴山市青年联合委员会颁发平林证字(2004)第010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的行政行为违法; 三、责令原审被告平罗县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审原告王某、尹某、杜某、何某在承包地上种植的林木作出赔偿决定; 四、驳回原审原告王某、尹某、杜某、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审被告平罗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凭本判决书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