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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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20)宁0202民初2347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被上诉人***偿还借款30000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方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42元,由上诉人***负担27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76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75元,由上诉人***负担55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725元。 如本判决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另一方可在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