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借款381,800元及利息(2019年3月10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其中240,000元的借款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40,000元的借款按月息1.5分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付清时止,以2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73.50元(减半收取),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裁判日期 2021-05-19
发布日期 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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