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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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吉2401执945号 申请执行人延吉尼盛万丽厨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井海兰江足球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20)吉2401民初76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龙井海兰江足球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延吉尼盛万丽厨具设备有限公司支付100,000元;2.案件受理费4,426.50元、执行费1466元。 )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龙井海兰江足球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内容。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延吉尼盛万丽厨具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本院(2020)吉2401民初76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