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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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房地美拆迁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和利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8)粤0204民初2871号民事判决; 二、***对张利民应向韶关市房地美拆迁服务有限公司清偿的欠款本金48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48万元为基数,从2004年9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至张利民所欠债务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并扣减1.2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韶关市房地美拆迁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2633元,财产保全费4936元,合计17569元,由韶关市房地美拆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040.87元,***负担13528.13元。韶关市房地美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已向一审法院预交上述费用,一审法院予以退回13528.13元给韶关市房地美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应向一审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3528.13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23.54元,由韶关市房地美拆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249.41元,由***负担17574.13元。韶关市房地美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190.54元,本院向韶关市房地美拆迁服务有限公司退回4941.13元,***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941.1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