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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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返还借款本金4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7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利息;以本金4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5月20日至全部偿还之日止利息,均按照月利率2%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元(***已预交),公告费600元,以上合计708元,由***负担650元,由***负担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