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位于吉林省延吉市重阳胡同12号4单元501室,不动产权证号为吉(2017)延吉市不动产权第0013548号房屋返还给原告***;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计算方式为:自2020年6月4日起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支付至实际腾迁完毕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