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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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吉2401执恢176号 申请执行人王公明与被执行人马哲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0)吉2401民初461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执恢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表示于2020年4月2日从被执行人处以微信方式收到7000元,于2020年8月7日从被执行人处以微信方式收到8000元,于2021年2月1日从被执行人处以银行转账方式收到45,000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791元,放弃余款,同意结案。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张文月申请执行的本院(2019)吉2401民初594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