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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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与***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借款本金1,768,941.27元,并支付利息和罚息109,867.21元(利息和罚息暂计至2020年11月9日,自2020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768,941.2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8303%计算)及违约金195,000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0元; 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对***和***提供的抵押房屋【位于延吉市海兰路5-2号,产权证号为房权证延字第143285号,建筑面积为129.36平方米,不动产登记号为吉(2018)延吉市不动产证明第0013897号】经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91元(邮政银行延边分行已预交),减半收取11,895.50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09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