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吉2401执496号 申请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194**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20)吉2401民初56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现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2525元、执行费1146元)。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在中国民生银行尾号6783账户内的存款112,468元(含执行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在扣除申请执行费1438元后,将执行款111,03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费***。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本院(2020)吉2401民初56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本次执行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