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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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东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金额:1.2020年3月19日之前6年利息26,800元;2.2020年3月20日以后再发生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0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30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