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酒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西藏大德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西藏酒钢天龙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西藏天冠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西藏中融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院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构成对“西藏酒钢天龙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全部出资款的抽逃出资行为。

本案诉讼费20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7-26
发布日期 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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