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肃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甘肃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9年12月31日解除;被告***于2020年1月1日交还原告甘肃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文化街9-2号商铺; 二、被告***给付原告甘肃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7月30日租金8161.75元、违约金163元以及自2019年8月1日至房屋返还之日止的租金(按月租金2721元)、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