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支行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4955.58元及自2019年2年26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2.825%计算);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 二、若被告***、***到期不履行判决第一项义务,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支行有权对被告***、***所有的位于金昌市金川区昌福里区建1幢2单元205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甘(2017)金昌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产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0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