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500元;

三、若被告***逾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有权就涉案抵押物即位于中山市东区朗晴轩11﹨15幢地下车库QC-400号小车位[不动产权证号:粤(2019)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248354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上述债权在其抵押顺位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2元,减半收取14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1431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24
发布日期 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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