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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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郑州锦之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豫0182执2427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锦之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凤枝,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9年4月**日生,汉族,住***。 申请人郑州锦之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82民初87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郑州锦之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我院递交执行申请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6248元。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申请内容履行完毕,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已结案。故(2020)豫0182民初87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付志勇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石明灿 |
裁判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