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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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3442.6元及利息(计息的计算方法:从2017年10月20日起以113442.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鉴定费8945元; 三、被告韶关市鼎域商贸有限公司应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上述第一项的支付义务;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1元,由原告***负担212元,由被告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韶关市鼎域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5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