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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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承保豫P×××**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韶关市市政管理中心2000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承保豫P×××**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韶关市市政管理中心42897.41元; 三、驳回原告韶关市市政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2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