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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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9)粤0203民初2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9)粤0203民初20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韶关市裕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土地开发损失2000897.9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9月5日起至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政府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400897.99元为本金自2019年9月6日起至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政府实际支付之日止,分别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四、驳回韶关市裕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7333.1元,由韶关市裕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9768.5元,由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政府负担67564.6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492.48元,由韶关市裕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6640.55元,由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政府负担13851.9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已由韶关市裕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142810元,由本院清退6169.45元给韶关市裕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政府应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3851.9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19-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