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维修费30985元、公估费1560元,共计325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承担(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4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