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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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齐齐哈尔市安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市亨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齐齐哈尔广厦综合开发建设集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齐齐哈尔市亨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39,793.00元,利息4,995.00元; 二、被告齐齐哈尔市安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50%的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36.00元,减半收取2,81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