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案由合同纠纷案号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案由合同纠纷案号 (2021)川0191民初5974号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 2021年3月**日 当事人 原告:***,男,196**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霞,四川兴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70387.04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该损失自起诉之日开始计算,并连续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理情况 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同时明确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结果 原告***与被告***的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组织及日期 审判员熊秋艳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冷雄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日期 | 2021-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