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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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赵县兴达纸板厂 赵县黑壮果品库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赵县兴达纸板厂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及扣除18030.99元的利息和罚息,利息自2018年12月26日起按月利率11.875000‰计算,罚息利率按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执行,均支付至二被告实际清偿本金之日止。 二、被告赵县黑壮果品库对上述债务在案涉《保证合同》第一条约定的600000元及相关利息、费用等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保证人)赵县黑壮果品库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赵县兴达纸板厂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17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邮政:05153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5-15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