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绥化盛鑫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原告杨某1、张某、杨根思55000元(死亡赔偿金4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支付原告杨某1、张某、杨根思支付25028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绥化盛鑫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杨某1、张某、杨根思19151.0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杨某1、张某、杨根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杨某1、张某、杨根思负担567元,由被告***、绥化盛鑫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0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08
发布日期 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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